2006年1月17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6)皖民二终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和传票,内容涉及本公司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借款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2005年9月20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5-029号"公告、2005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5-031号"公告)。 现将该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裁定上诉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本公司的上诉,该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同时,本公司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1月20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