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该公司联合征信的模式是:采集上海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和透支信息,以判明其信用状况,为银行提供向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
2001年12月18日,深圳市政府正式颁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此后,北京、天津、济南、广州、汕头、温州、厦门、成都、大连等城市以及青海省、海南省都纷纷效仿,先后进行了本地区的联合征信实践,建立了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个人基本信息
1. 个人身份信息
2. 居住信息
3. 职业信息
二、 信用交易信息
(一) 信用汇总信息
1. 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
2. 信用卡汇总信息
3. 贷款汇总信息
4. 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
(二) 信用明细信息
1. 信用卡明细信息
2. 个人贷款明细信息
3. 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
4. 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5. 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