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委托运营概述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于2006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将位于国电石嘴山发电厂的10#50MW发电机组及其全部资产以总承包方式,委托中国国电集团石嘴山发电厂(以下简称石嘴山发电厂)运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国电石嘴山发电厂介绍     国电石嘴山发电厂原名为宁夏石嘴山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法人代表胡文森,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8995.2万元,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生产。该发电厂自成立以来先后经过了五期工程建设,最高装机容量为286MW,年发电量最高至21亿度。2003年1月21日,从宁夏电力公司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并从原宁夏石嘴山发电厂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石嘴山发电厂。现运行6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50MW,机组产权分属4家,其中5#、6#机组(2X25MW)为本公司控股公司宁夏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拥有,10#机组(50MW)为本公司拥有。     三、10#发电机组基本情况     10#发电机组系2002年6月英力特集团重组公司时置入资产,经由证券从业资格的宁夏瑞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瑞衡评报字(2002)第38号),该发电机组评估前帐面价值8746.45万元,调整后帐面价值8746.45,评估价值为13829.80万元,增值5083.36万元,增值率为58.12%。,公司董事会对该发电机组的评估情况作了说明(详见2002年8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上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发电机组置入公司后,与石嘴山发电厂签署了《委托运营协议》,将该机组委托给石嘴山发电厂运营,委托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由于原材料市场变化较大,经双方多次磋商谈判,于2006年1月18日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继续委托石嘴山发电厂运营。     四、委托运营协议主要内容     1、运营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实行总承包方式,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运营期满后自行失效;     2、受托方负责机组及全部资产的发电运行、检修、技改、日常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运营管理及生产所需的一切外委施工管理。     3、该项资产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委托经营成本为2753.20万元,2007年、2008年委托经营成本为5290.06万元/年。     五、委托经营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运营的10#发电机组系2002年6月英力特集团重组公司时置入资产,该机组与石嘴山发电厂拥有的9#发电机组同期建成,存在较多无法分割的公用设施,并且石嘴山发电厂成立于1958年,一直从事火力发电生产,拥有稳定的技术队伍和丰富的发电经验,为了减少该机组的运营成本,故委托石嘴山发电厂运营。     同时,公司子公司宁夏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购买的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5#、6#发电机组及其全部资产委托石嘴山发电厂运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5年委托经营成本为2609.28万元,2007年委托经营成本为5982.65万元/年。5#、6#发电机组的有关情况详见2005年11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关联交易公告》。     六、石嘴山电厂和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此次委托经营不属于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委托发电运营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