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3、公司股票的复牌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 年1 月20 日下午2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1 月18 日—1 月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1月18 日—1 月20 日每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1 月18 日9:30—2006 年1 月20 日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深南东路1086 号集浩大厦附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华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88人,代表股份296,716,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0,768,671 股的75.9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265,621,318 股,占公司全部非流通股的96.05%。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80 人,代表股份31,094,785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27.22%。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3,811,973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其中,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3 人,代表股份873,249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472 人,代表股份27,282,812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详见2005 年12 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6,716,103 股,其中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1,094,785 股。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4,471,0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24%;反对2,228,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75%;弃权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49,727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2.78%;反对2,228,958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17%;弃权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5%。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李淑卿 769,620 同意
2 深圳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91,300 同意
3 梁海云 669,600 同意
4 李敏玲 620,849 同意
5 苏杏萍 607,824 同意
6 郑毅 600,000 同意
7 李向荣 502,200 同意
8 江游 482,699 反对
9 郭清泉 470,490 同意
10 汪娟宝 440,000 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深圳市康达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商翁、叶兰昌、周维明
    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股东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形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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