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了准司法权,似乎遵循了国际惯例;但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证监会的准司法权是否只是敲山震虎?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萌/北京报道
“执法、执法、再执法”,这是曾任证监会副主席的“铁娘子”史美伦的口头禅。
在史美伦卸任一年有余之后,证监会出人意料地拥有了“准司法权”,即拥有了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
2006年1月1日,新《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法》正式实施,《中国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同时配套实施。新《证券法》第180条第六款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此次《办法》出台,正是对《证券法》这一规定的落实,《办法》也因此而成为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而推出的第一个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其具体实施程序为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先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并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而现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拜此《办法》之威,也被业界评论为截止目前“最有权势的”证监会主席。
“办法的出台,并不能说明证监会的惩治犯罪力度将会发生巨大变化,只能说是表明了一个态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准司法权“中看不中用”?
“证监会要获得更多的司法权,必须回答几个问题,第一,什么原因导致目前的司法渠道不通畅?”太岳集团证券分析师黄海懿评价说。
实际上,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在逐渐走强。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数字,从证监会成立至2005年6月底,共公布了438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536家单位、1066名个人,包括上市公司高管人员497名,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近98名,期货公司高管人员32名,其他中介机构人员56名。
从受处罚的行为类别来看,违反信息披露行为共计110件,操纵市场行为共计19件,内幕交易行为共计7件,期货违法行为共计44件,其他证券违法行为198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共86件。
但这些“赫赫战功”,却没有取得业界及中小投资者的足够好评。
2002年3月,公安部的经济犯罪侦查局成立证券犯罪侦查局,该局和证监会稽查局合署办公,涉及到刑事案件,需要查封、冻结当事人账号时,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出面。但由于协调耗时衔接费事,根据实际的操作效果来看,这一执法方式显得有些迟滞。比如蓝田公司,在其造假之后4年才被查出;亿安科技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操纵案,证监会开出了4.9亿元的巨额罚单,但受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这都说明了证监会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无法应付不良券商和上市公司的狡诈与迅捷,也使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收到了普遍怀疑和巨大压力。
正是因为痛定思痛,这次《办法》才针锋相对的将重点放在了证监会的“司法速度”上。但来自业内的声音表明,证监会的新“司法权”也显得有些“中看不中用”。
中央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大学郭峰教授曾对《证券法》的修改班子发表过这样的见解:“这次《证券法》修改起草班子,我认为和公司法修改起草班子相比,有一个缺陷,就是法学界参加的特别少,基本上都是搞经济学和金融学的。”
也许正是如此,才导致了证监会的“司法权”,就像前面一定要加一个“准”字一样,看上去有些单薄。
一个机关要行使司法权,必须要有一整套法律体系与之配套。首先是司法机关的责权要明确。而有关证监会的主要职责问题一直都是业界争论的焦点,“是监督为主还是改革为主?”黄海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如果证监会在某段时间担负起改革的任务,那么它对自身的改革是否能够起到监督的职责?”
“换句话说,就是谁来监管证监会。你的准司法权和司法权谁来监管?你的司法责任谁来承担?”
似乎在新《证券法》和《办法》中都找不到回答这个问题的能令人满意的答案。
“再一个问题,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是不是对中小投资者有利?”黄海懿说。
司法权还需股民诉讼制度配合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2006年证监执法第一案”:对汉唐证券和闽发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的调查处理结果。
经证监会查明,截至2004年9月3日,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亿元。中国证监会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和宋建生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宋建生、丛蔚和刘家明高管任职资格,对吴克龄和宋建生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汉唐证券董事长吴克龄、总裁宋建生、财务总监刘家明以及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金斌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代总裁丛蔚实施3年市场禁入。
有评论认为,永久性市场禁入可谓是对违规券商人员判了“死刑”。
但是对于由于此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证监会却没有给予“表示”。
“获得这个司法权,应该和证券的集体诉讼制度相结合,惩治了违法行为后,如何赔偿中小投资者?如果没有这个内容,那么有没有司法权,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都没有意义。”黄海懿说。“一个投资者诉讼获得赔偿,千千万个投资者就会都站出来要求赔偿,那么不良券商就自然会被搞破产,这样才能形成威慑力。”
中国互联网的“大腕儿”网易公司,在美国上市之初,因无意中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
十几年前,美国一上市公司因提供不实信息遭到投资者的集体诉讼,股民获得高达31.8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香港证监会也设有投资者赔偿基金,用于赔偿在违法事件中投资者们遭受的损失。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既是广大股民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对于证监会,这一铁令不应当仅仅写在证监会的主页上,更应当烙在每一个监管者的心头。”有学者这样评论。
严惩券商更要保护市场
实际上,就司法权而言,证监会相比其他国家实在算不上“位高权重”。根据美国《证券法》、《交易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美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任何已经违规、正在违规和将要违规的人进行调查,它可授权任何员工和官员对任何人发出传票,缺席者将被诉至联邦法院强迫其出席。一旦美国证监会将违规者起诉到法院,违规者将被课以重罚。并且,美国证监会的司法权利不是联邦法案赋予的,而是由美国的宪法赋予,更是在最高限度上保证了其权力的司法威慑力。
即便如此,面对广大的监管对象,美国证监会还是需要经常修改自己的相关法规以满足不断变化的证券市场。
而且,对于中国的证券业而言,行业内部复杂的利益关系及连带效应,也往往会迟滞法律的执行。
证监会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经常伴随着市场风险的分配和释放。如强调“执法”的史美伦,虽然查处了一系列如亿安科技案、中科创业案及三九集团事件等大案,但在“严刑重判”的“铁血”政策下,带来的却是股市的“凄风冷雨”,大盘不断下跌直至1300点“铁底”被击穿,在维护了部分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又似“造成”了更多投资者的损失。
由此看来,证监会的司法可谓风险颇高,那么在司法的过程中,证监会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风险——既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配合,更需要协调上市公司所在的省市政府、登记公司、交易所等各方的关系。
可能正是如此,才让本应冰冷的法律,显得如此绵情。但是毕竟,走出了第一步,就会有第二步,市场期待的是,证监会能够收拾起自己的“威风”,亮出自己应有的“剑”。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