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本公司国家股股东转让部分公司股权完成过户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 按照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国资公司以1.469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本公司137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给中建公司,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63,745.17元,中建公司以拥有本公司相应债权作为上述股份转让对价(详请见2005年3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公告临2005-002号)。
    2006年1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于2006年1月18日办理完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754号《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本次股权转让前,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256万股,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 %,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建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372.61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股份性质将由国家股变更为国有法人股;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4,883.3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9%,仍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
    中建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后,承诺参加和支持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积极和其他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和协商;同意按照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股份锁定和分步流通等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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