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基发展
    股票代码: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一号阳光酒店B座604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一号阳光酒店B座604室
    邮 编:518010
    联系电话:024-22878933
    股份变动性质:股东权益构成变化
    签署日期:2006年1月17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持股变动涉及沈志奇先生、郭社乐先生,本报告书推选深圳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银基发展/上市公司: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基集团:沈阳银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沈阳银基企业有限公司
    银基企业:沈阳银基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海兴:深圳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元: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一号阳光酒店B座604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207970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期限: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3734155562
    股东:
名称 出资金额 比例
沈锡钢 500万元 50%
詹阳 300万元 30%
刘春兰 200万元 20%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一号阳光酒店B座604室
    邮政编码:518010
    联系电话:024-22878933
    2、深圳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沈锡钢。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姓名 公司任职情况 国籍长期居住地 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沈锡钢 董事长 中国沈阳 无
詹阳 董事 中国沈阳 无
刘春兰 董事 中国沈阳 无
郭玉翡 监事 中国沈阳 无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本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基企业51.61%股权,即2960万股股份,为银基企业第一大股东,通过股权控制关系拥有对银基发展6,995 万股法人股份(占总股本的25.92%)的控制权,为银基发展实际控制人。
    2、本次持股变动前,刘成文先生持有银基企业17.29%的股权,为银基企业第二大股东;杨洪昌先生持有银基企业16.56%的股权,为银基企业第三大股东;沈志奇先生持有银基企业8.72%的股权,为银基企业第四大股东;郭社乐先生持有银基企业5.82%的股权,为银基企业第五大股东。
    3、本次持股变动前,银基企业持有银基发展69,948,648股股份,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25.92%,为银基发展第一大股东。
    4、持股变动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图:
    5、本次持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基企业25.46%股权,即1460万股股份,为银基企业第三大股东。
    6、本次持股变动后,沈志奇先生持有银基企业31.10%的股权,成为银基企业第二大股东;郭社乐先生持有银基企业9.59%的股权,是银基企业第四大股东。刘成文先生通过收购杨洪昌先生持有银基企业16.56%的股权,成为银基企业第一大股东。
    7、本次持股变动后,银基发展的第一大股东不变,仍为银基企业。
    8、持股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图:
    二、协议主要内容
    1、2005年9月22日,银基企业股东沈志奇先生与银基企业股东深圳海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深圳海兴持有的银基企业股份1283.585万股,转让总价款为1026.87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协议经深圳海兴和沈志奇先生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2005年9月22日,银基企业股东郭社乐先生与深圳海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深圳海兴持有的银基企业股份216.415万股,转让总价款为173.132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协议经郭社乐先生和深圳海兴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2005年9月22日,银基企业股东刘成文先生与杨洪昌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杨洪昌先生持有的银基企业股份950万股,转让总价款为76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协议经刘成文先生和杨洪昌先生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转让的出让人基本情况
    1、协议转让的出让人深圳海兴不是银基发展前五名大股东。
    2、本次协议转让出让人失去对银基发展的实际控制权。
    3、出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银基发展的负债,不存在银基发展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银基发展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协议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份的目的
    受让人沈志奇先生、郭社乐先生除了因自身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需要外,没有其他任何目的,并非以本次收购为目的而受让深圳海兴持有的银基企业的股权。
    五、权利限制情况
    1、以上转让协议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银基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6995万股法人股中的6000万股被质押冻结。
    2、以上转让协议涉及的股份无其他权力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银基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深圳海兴与沈志奇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深圳海兴与郭社乐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4、刘成文先生与杨洪昌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沈志奇先生、郭社乐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