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现就有关歌华转债转股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歌华股票和歌华转债(以下简称"相关证券")自2006年1月23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2月14日复牌,在相关证券停牌时间,歌华转债亦停止转股。
    2、本公司董事会最迟将在2006年2月13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2月13日(含13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申请延期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将视与上交所的协商结果另行通知。
    4、在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程序复牌后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相关证券交易日,歌华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5、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相关证券停牌、歌华转债停止转股。
    6、如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
    (1)当歌华转债转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件时,将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歌华转债持有人注意:歌华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含股权登记日当日)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歌华转债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歌华转债数量少于3,000 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歌华转债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歌华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