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委员金茂强近日建议人大通过立法来消除人力资源重组中的年龄歧视,以保障40岁至50岁及以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金茂强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提交的提案中指出,目前,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人力资源重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严重的违反国家宪法和就业政策的现象。 企业股改的领导人利用各种方式,对仍在就业年龄但年龄相对偏大的人员实施违规操作,使年龄在35岁以上的人员聘不上适合的岗位,使40岁至50岁及以上的人员难以获得岗位而落聘。
一味地追求年轻化使年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许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把年龄相对偏大的人员当作绊脚石,准备一脚踢开。他们利用机构人员重组的机会,以年龄划界线,以明暗各种方式将年纪较大的人员提前赶回家(内退)和不聘以适合岗位。
由于各级领导层的低龄化,年轻的领导普遍不愿意聘用在职称上、业绩上、经验上和年龄上高于自己的人员,搞“武大郎开店”的选人用人策略,形成许多年轻领导和青年员工的“青春组合”。
金茂强说,实践证明,有较长工作经历并积累了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企业文明、企业文化、企业技艺传承的载体和授予者,是十分珍贵的人力资源。这种“青春组合”破坏了技术、经验、方法和传统承上启下的传承链条,使企业隐性财富产生严重的空白。同时,为企业工作多年创下丰厚业绩的老职工的失意,无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乐章中增添了不和谐的音符。
金茂强认为,应该避免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人力资源重组工作的失误,使各年龄层的人员均得到合理安排,尤其是让有经验的年龄偏大人员得到很好的利用。
金茂强建议:由人大制定《人力资源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人力资源的获取、使用和管理的原则方法;突出对人力资源分层使用的原则,严格制止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缺陷歧视等作法;应突出“老、中、青”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分布的结构设计,避免产生畸形年轻化的倾向;应突出国家对不同行业规定的退休标准的执行监督,不允许以提前遣退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做法来进行企业缩编,达到效益提高的目的;应突出对人员待遇管理上的分层对待原则,使不同年龄段的人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突出人文色彩和人本主义,使不同年龄的人员得以合理使用,尽其才能。 (责任编辑:桂衍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