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月14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
分协商的结果,经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1、原方案中即期对价安排现调整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
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5股股票的对价。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的股份
总数为9000000股。
    2、原方案中追加对价安排现调整为:截至2006年1月6日,公司股票前10个
交易日加权平均交易价格(指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除以累计成交数量得出的
价格,下同)为11.05元。在此基础上,通威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承诺,若在方案
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240日内的最后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加权平均交易价格
低于13.16元/股,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追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向流通股股东每1股追送股票0.1500股,最大追送
股票数量为900万股。
    3、原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限售期的承诺现调整为:
    通威集团限售的承诺为:A、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起36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8元/股;如果通威集团
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的价格低于18元/股,卖出股份所得资金划入上市
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享有;
    B、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3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44个月内通过
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10%。
    4、增加增持股份的安排:在股权分置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批准之日起的
三十六个月内,通威集团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适当的
时机、适当的价格,合理地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数量,并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后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要约义务,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或者申请豁免,通威集团将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予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的申请,豁免申请获批后,通威集团将按承诺实施增持义务,但如豁免申
请未被批准,则通威集团将终止增持计划。
    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规
定实施。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25日复牌。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1
月2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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