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冶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承
诺赋予流通股股东一项认沽权利:在2007年2月6日(即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
十二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
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不超过167,040,000股),在
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3月8日(合计三十日)期间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内,以
每股3.80元(以下如无特别指出,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新冶钢
。 上述价格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具体
实施办法将于2007年2月6日之前的一个月内另行公告。
    2.2006年2月6日为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
    3.自2006年2月7日起,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
通权,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股票简称由"大冶特钢"变更
为"G 冶特钢",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708"。
    4.2006年2月7日,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在该日内,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
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5.2006年2月8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
,纳入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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