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精神,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科技部、北京市政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选择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对此,国资委日前发布了《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来自于所有股东,不能单纯减让国有股权。股权激励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股份期权、岗位分红权等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试点方案应科学规范,经国资委、科技部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真正把试点工作做实做好。
《通知》强调,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进行产权改革和股权激励试点,应严格遵循五个政策要求: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二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五是《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知》还指出,为加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产权改革和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决定成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和北京市国资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通知》指出,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制订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同时应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说明及企业员工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