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6日复牌。 投资者在投票前,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1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月16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修改
    1、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以200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10,000,000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1,750,000股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2.9股的对价。
    2、方案修改后的对价安排
    以200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10,000,000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6,250,000股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3.5股的对价。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修改
    1、原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法定最低承诺。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大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还作出了以下特别承诺: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在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数不高于公司股本的百分之十。
    2、方案修改后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法定最低承诺。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在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数不高于公司股本的百分之十,出售价格不低于5.3元/股(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所得归全体股东所有。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致承诺,如果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公司股改方案,则其将在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每10股转增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大恒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关于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本独立意见是本人基于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补充意见,并不改变前次意见。"
    五、附件
    1、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之盖章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