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06-01-25(中国商业电讯)——关于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3”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4”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所将在大宗交易系统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3”(以下简称“联通收益计划03”)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4”(以下简称“联通收益计划04”)提供转让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首位为B、D证券帐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转让业务。本所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进行“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的转让代理业务。
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15:00-15:30受理“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
三、“联通收益计划03”设立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06年5月22日,转让代码为121003,转让简称为“联通03”;“联通收益计划04”设立日期为2006年1月17日,到期日为2006年11月14日,转让代码为121004,转让简称为“联通04”。本所将于2006年2月6日开始为“联通03”和“联通04”提供转让服务。
四、“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的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如前日无转让的,则顺延。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转让服务。
六、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应为“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计划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七、对首次参加“联通收益计划03”和“联通收益计划04”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交字[2005]15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