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及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特作如下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2005年3月11日和2005年8月5日分别为本公司在厦门市商业银行银隆支行贷款提供的2800万股、4000万股质押担保于2006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
    至此,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华侨电子企业公司已质押法人股合计为5935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