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转发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6司冻018号)。
    2、本案的基本情况。2003年7月,本公司给金信公司出具一份保证函,该保证函载明:
    为确保金信公司与借款人西昌锌业在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的额度内签订的
    所有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我公司愿意向金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在该额度内的每份贷款合同约定的每笔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两年。2003年8月,西
    昌锌业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金信公司借款4500万元和4000万元,期限两年。由于债务
    人的债务风险,金信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20日和10月25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9、307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1月5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3、本案的进展情况。
    因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
    305号]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
    (1)轮候冻结本公司在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05)的股权
    8058.9420万股社会法人股,帐户号码:B880809602)
    (2)冻结期限一年(从2006年1月17日-2007年1月16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转让等。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涪陵分行)诉星美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本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东企)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中行涪陵分行诉星美联合、
    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中行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星美联合公司
    在2004年5月11日至2005年5月11日之间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不超过3900万元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5月,中行涪陵分行与星美联合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为其提
    供了金额为2000万元和190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行涪陵分行于2005年
    6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
    民初字第38、39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A、判星美联合立即归还中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1900万元及截止2005年6月
    13日利息518,235.40元、542,341.96元;
    B、中行涪陵分行对星美联合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
    司3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亦即在星美联合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中行涪陵分行有权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C、本公司就在中行涪陵分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星美联合将本案质权给中行涪陵分行的其拥有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的3600万元股
    权中的240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给武汉东企无效。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将对本公司
    的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具体将视债权人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定,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司将对各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