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公司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扩大,对控股股东构成有效的、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公司长远发展。
2、方案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方案,兖州煤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在方案实施前后保持不变。方案实施后,原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的权益相应增加。根据本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A股股价的估值水平测算,该对价水平高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的理论对价水平,充分保护了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方案的实施过程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利益,如在审议本方案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上为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安排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我们认为,本方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方案,并同意将本方案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濮洪九
崔建民
王小军
王全喜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