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经过整整一年的行政清算,大鹏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终于进入法律破产阶段。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庄穆表示,作为新模式下第一家以破产方式处置的券商,大鹏证券处置经验将为今后的危机券商处置提供难得的经验。
从经纪业务被长江证券托管开始,大鹏证券经历了行政关闭、行政清算和法律清算几个阶段,即庄穆所称的“新模式”。大鹏证券成为处置高风险券商的范例,正是它对证券市场发出的最后一点热。
这是一次积极的探索。“我们希望,通过大鹏证券的处置,可以克服法律障碍,找出一条合适的路子,从根本上解决危机券商的处置问题。”一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老《破产法》无法适用
2005年5月31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23572.1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01424.68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277852.4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事实上,这已经达到了公司破产的法定条件,”此间资深证券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但他同时指出,对证券公司就没有这么简单。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处理不当,不但会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会滋生社会风险,所以对于证券公司破产的探索一定要妥善处理,小心从事。他说,目前实行的《破产法》基本适用于国企,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前,证券公司的正式破产没有范本。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大鹏证券清算组曾多次沟通。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亦向媒体表示,大鹏证券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事实上是特事特办,如果按照老的《破产法》,根本无法执行。一个最简单的情况就是个人债权的问题,按照老《破产法》,各种债权应该享受同等的受偿权,但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却不允许这样做。
破产的六大前提
从大鹏证券行政清算组向深圳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也可看出,证券公司要进入破产程序,除了前面提及的资不抵债,还要满足多项特殊条件:一是需要清算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国证监会已于2005年10月13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破产的函》;二是需要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三是纳入《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应当收购的债权方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已足额弥补,个人债权已移送相关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具体的收购政策已经明确,下一步的收购方案、收购资金等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明确预案;四是职工须妥善安置。目前大鹏证券的职工已基本安置完毕,绝大部分已到新的工作岗位就业,一小部分需要配合公安专案工作及下一步破产清算工作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已划入专用账户,可随时向职工支付;五是在整个行政处置期间,没有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六是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股东可能颗粒无收
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大鹏证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受偿多少呢?这是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深圳中院的一位陈姓法官透露,从大鹏证券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将进行资产清查,然后拨付清算费用,“要保证清算工作能够正常开展”;接着是员工工资和税收,然后是有抵押的债权,据知晓内情的大鹏证券员工介绍,这部分债权主要是银行的,一部分由证券作质押,一部分是以房产作为抵押。据称,大鹏证券在深圳地王的大部分房产都已经抵押出去了,涉及的银行包括深圳市商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也牵涉其中。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