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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券商治理风暴”行近尾声,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适时上路。 上海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细则》”)。《交易细则》在全面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基础上,重点对国债回购这一“券商毒瘤”进行了大手术,宣布建立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从机制上防范了风险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违规操作。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结算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上证所表示,两个细则和委托协议指引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交易所市场依托业务通知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的局面。
《交易细则》配合《结算细则》重点完善了国债回购制度:首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此举改变了原有质押券按券商席位实施统一托管制度,客户申报回购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将被过户到质押库中。
其次,新的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彻底防范标准券串用风险。在此基础上,上证所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质押库账户信息对回购交易实施前端安全检查。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到市场参与者关于流动性和交易便利性的要求,上证所此前在交易关键环节上所做的设计,如当日买券当日回购(T 0)、质押品替换、到期还款和续做等流动性安排皆在新的回购制度中予以保留。
在具体实施上,新的国债回购制度拟于2006年5月8日起实施,其后一段时间内将实行“新老划断”逐步过渡方式。即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证所将新推出一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细则的规定;对于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会员仍可以按照原国债回购交易模式在到期日滚动续做,但不得扩大。观察人士指出,由于眼下上证所回购融资余额仅约为历史峰值的四分之一,且新的国债回购制度采取“新老划断”逐步过渡方式,因此以往券商国债回购“资金窟窿”暴露并导致重大市场冲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次,新的国债回购制度仍采用T 0等关键性制度,现有通过回购融资放大杠杆倍数的交易模式不会受到明显影响;再次,银行间债市日益做大,交易所债市地位相对降低,其新的交易制度变革较难对债市产生全局影响。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