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南京联强
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一案,于2005年5月1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联强不锈钢
公司于2005年7月4日提起反诉。 江苏省高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本诉、2005年
7月15日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5年9月21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上述委托合同欠款纠纷诉讼。
    现该案已经江苏省高院一审审结。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正式收到江苏省高
院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联强不锈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垫付款55973217元及
至2005年5月10日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1719565元,并承担垫付款55973217
元从2005年5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
    2、公司有权以联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
、面积为105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
价款优先受偿。
    3、联强集团公司对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4、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联强不锈钢公
司追偿。
    5、驳回联强不锈钢公司的反诉请求。
    6、本诉案件受理费298474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200元,合计
2986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160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100元,合计
63260元。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合计361934元,均由联强不锈钢
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为民事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当事人可在该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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