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石化”)终止上市后,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锦州石化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 现将余股出售第一期的收购情况及第二期继续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余股出售第一期收购情况
    截至2006年1月20日15:00,锦州石化余股出售第一期届满,经确认的申报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收购价格 截至2006年1月20日余股出售申报情况
账户总数 股份总数 占锦州石化股本总额比例
锦州石化余股 4.25元/股 4,175 8,921,216股 1.13%
    上述已申报出售的余股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收购资金已于2006年1月25日到达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二、余股出售第二期继续收购余股的安排
    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28日为锦州石化余股出售的第二期,分为以下两个期间:从2006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23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余股出售申报期间,投资者可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进行出售申报;从2006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结算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该期间内办理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证券结算以及登记过户手续,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2006年2月28日,已申报出售余股的收购资金到达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在本出售周期的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内,锦州石化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申报程序同于原预受要约的申报程序,该申报为非交易指令;余股简称为“锦化退市”,余股出售证券代码为“000763”,收购人编码为“990003”;收购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4.25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目标公司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申报在该出售申报期间内可以撤销。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