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从2004年8月16日*ST广夏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截止,至今已过去近18个月了。但该案目前还是进展甚微,提起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民事诉讼的近850位投资人还在苦苦等待,希望讨回约1.75亿元损失。
今年1月25日,*ST广夏(下称银广夏,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代码000557)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其中涉及到广大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解决,无疑是给那些历经等待的原告投资人一丝曙光。
银广夏希望通过股改契机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确实体现了银广夏重振公司的善良愿望与诚意。如果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让公司甩掉沉重的诉讼包袱,轻装上阵谋求新发展,而历经太久等待的原告也可能尽早得到补偿,可谓两全其美。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股改,是颇具开创性的工作,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笔者细读了《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发现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给虚假陈述案原告投资者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只是提供了一个无可选择的程序。
股改具体方案待定
股改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除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外,还作出了一个承诺:在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三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将同所有原告投资者进行协商谈判,力求达成调解或撤诉安排,解决目前公司存在的虚假陈述案导致或有负债,和解达成后,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履行义务。应该说,这一承诺在目前所有的股改方案中是绝无仅有的,它达到了股改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联动,是一种制度创新。
股改承诺附有条件
但是,这个承诺却是附有条件的,有时间要求和程序限制的,即承诺必须在三十天内完成,如果完不成的话,将终止谈判,非流通股股东将未完成谈判的或有负债折算成股份,按照10送1.4的比例追加支付对价,让股改完成后的公司的所有股东承担这个巨量债务。由此,让笔者感到,这个股改方案的出台,似乎主要是确认非流通股股东重组后的权益,作为流通股股东和原告投资者只能同意这个股改方案或者接受三十天内完成谈判的安排,有一句话没说,如果不这样,股改或许无法完成而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原告投资者只能等待漫长而打折比例很大的判决。
以非流通股22422.4万股(2004年12月31日数据)计算,10送1.4即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3139.136万股(而且是公积金转增),在我看来,这个数字可能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准备支付的总心理价位,如果按2006年1月23日停牌日前一天交易价格每股1.53元计算(净资产则为每股-1.92元,按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折算成现金为4802.87万元,如果与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虚假陈述案总标的17585万元比较,赔偿率只有27.3%,这个比例显然是很低的。
和解需要双方的诚意
既然非流通股股东有和解的愿望,那么和解的方案在哪里呢?是不是也应该公布一下和解的框架原则,让要求迥异、情况千差万别的原告投资者也有一个思想准备。
在笔者看来,要和解至少要解决如下问题:其一,和解的基础金额是根据原告的起诉金额,还是在法院主持下依法作出相应的扣除后确定的可赔金额?其二,和解的基础金额确定后,既然是和解,那么一定是双方妥协,打一点比例折扣,那么,这个打折率是多少?其三,和解的基础金额和打折率确定后,表明原告投资者可以拿到的真金白银的数额已经确定,那么,这笔款项如何支付?是全部现金支付,还是全部非现金支付,或者是部分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否分期分批?如有非现金支付,其方式是什么?非现金支付的计算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有待回答,也有待解决。
笔者支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和实施,也希望原告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障,不希望摆在面前的是一个条件无可选择的补偿措施,不同意它,则只能等待今后的判决(可能价低、时间漫长)。对此,除原告投资者应当具有理性的利益妥协意识外,非流通股股东也应当表现出一定的利益牺牲精神。
*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部分内容)
一、改革方案要点
1、以银广夏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4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2、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至4月12日),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
二、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
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C-C1)/C×1.4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具体标准为:(1)调解协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送达公司和有关原告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2)撤诉安排。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准许有关原告撤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