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5 年6 月20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该局对本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4 年年度报告进行立案稽查。 (相关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 年6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进行了披露。)
    2006 年1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正文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深本实应于2005 年4 月30 日前公布其2004 年年度报告,但该公司未及时编制并披露(直到2005 年8 月公布年报)。
    上述事实,有深本实情况说明、董事会成员、董秘等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深本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会决定:对深本实处以五万元罚款。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5 年6 月21 日披露的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罚字〔200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