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正试图在保险全行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强化包括总精算师以及合规负责人的关键岗位职责制度。以期望在保险行业建立严格的问责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
在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中,严格的问责机制重点反映在对董事会、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的强化。
其中《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并且要求董事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对决策事项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还有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责任,并且每年要作尽职说明。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至少聘请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考核和薪酬激励,而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无疑对于险企的人事任免和薪酬管理方面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对此,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袁力解释,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原因在于,由于一些保险公司曾出现盲目高薪“挖人”的现象,导致公司工资成本高升,对于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均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希望由站在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利益上的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能够阻止这些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财务能力背离的现象,从而保护投保人以及股东的利益。
在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的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以加强对关联控制和关联交易的监管。
由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于一些缺乏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袁力表示这些股东应该引入新的投资者或者出售股份。
除以上内容外,《指导意见》的内容还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部分。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指导意见》的内容比较原则,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执行,保监会将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细化《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