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
交民事起诉状,并于当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开庭传票。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原告为公司;被告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有关事宜,
签订了《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及《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
物中心合同的补充合同》之一、之二。
    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规划设计及费用,筹集建设资金,并完成工程土建
,使施工达到初装标准,被告并负责土建项目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对所负责
部分进行保险,原告承担经营所需的内装饰电梯、自助扶梯、空调设备、消防
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及费用,原告取得影城购物中心A区地下两层、地上四层半的
经营使用权;后又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800万元取得地上第五层的使
用权;被告负责土建主体部分的终身维修;被告只可将自己投资的部分用于产
权抵押,原告投资部分不可抵押。
    在上述法律文件签订后,双方各自就合同内容履行了部分义务,因被告方
一再违约,因此原告已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作建设长百集
团影城购物中心系列合同的通知:由于被告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方提
出解除合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方在合作期间已投入的巨
额资金被告方应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已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中要求被告与原告
就此返还数额进行确认,但是被告对此未予答复。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87874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776753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A座第五层工程款800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将于2006年3月10日9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454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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