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前期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诉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或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等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8月,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年8月27日公告)。
    2、判决情况
    2005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付租金680.8556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5日至2005年9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公司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4053元,诉讼保全费355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为79873元,由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7月,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年7月30日公告)。
    2、判决情况
    2005年11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559130元(已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此后利息按年率5.76%计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9200元。
    上述第(1)、(2)、(3)项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第(1)、(2)、(3)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8202元,财产保全费68720元,合计146922元,由本公司和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7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年8月6日公告)。
    2、判决情况
    (1)本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按年息
    6.138%支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8月19日的利息,自200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68807.25元;
    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6493元,财产保全费129520元,由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8月,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为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二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年8月13日公告)。
    (二)判决情况
    1、诉讼标的为1100万元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情况:
    (1)本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自2005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18日按合同约定利率6.138%计收,自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本公司承担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实现债权费用69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65356元,由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诉讼标的为3929332元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情况:
    (1)本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借款本金3929332元,2005年6月21日、22日利息按5.841%计收,2005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8日利息按展期合同约定利率6.696%计收,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本公司承担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实现债权费用338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0336元,由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257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号;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号;
    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90号;
    5、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91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