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起诉黄振汉、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要求被告黄振汉等赔偿公司北京利生大厦项目(以下简称"利生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3,283,563.06元。
    1995年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新都公司对外投资租赁北京"利生项目",在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振汉先生的运作下,新都公司累计投资"利生项目"高达人民币131,326,400.86元;同时,黄振汉先生也积极引进其关联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振汉先生。
    在与新都公司的合作中,黄振汉以信托方式甚至是转让房屋产权的方式将新都公司的全部投资转让给了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致使新都公司对"利生项目"既无所有权也无法行使租赁权。新都公司的投资除出售该房屋收回部分资金外,尚有本金人民币73,283,563.06元无法收回。
    黄振汉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投资款人民币73,283,563.06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三、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减值准备的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如能胜诉将增加公司的损益或资产;公司起诉将发生相应的费用,但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NO 0797335)号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二月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