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全体监事会成员、全体高管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长陈川平先生,副董事长李晓波先生,董事柴志勇、闫建明先生,独立董事李成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 年2 月8 日(星期三)上午9: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吴晓程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70643908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7032%。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35084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3 人、代表股份35084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0%。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改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改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0643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084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 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原建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