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福建省住房建设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土地供应倾向中低价位商品房
    《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60%,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年竣工经济房面积要占10%左右
    《意见》指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左右。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
    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政策,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年底前要全面启动廉租房制度
    《意见》要求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三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策定价。
    要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从剩余公有住房中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进行统筹。同时,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意见》指出,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房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要多种方式安排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各类基金投资经营住房租赁业务。
    《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将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务工人员,单位和务工人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收入水平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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