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永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新两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 但是,新两法赋予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只是纸面上的一种权利,只有广大投资者积极去主张,才有可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为现实中的权利。
    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能积极主动的去利用手中的权利。如我国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必须要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大家的共识,在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些制度的设计上,监管层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赋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武器就是分类表决权。对价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对价的高低取决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双方的协商,也就需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参加投票的是少之又少,根据统计,绝大部分公司股改参与投票的流通股东在30%左右,甚至低于30%。
    个人投资者不去投票的原因在于有很大一部分认为“投了也没用”。也许在众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上都投赞成票的情况下,使得中小投资者很自然地认为自己的那一票无足轻重,对投票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事实并非如此,单个投资者的投票或许无法改变结果,但大家都去投票,就很有可能改变投票结果。即使改变不了结果,至少市场上也有了自己的声音。如果不去投票,权利也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这也就增大了机构投资者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从而给了大股东、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操纵表决结果的机会。
    因此,广大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利用手中的权利,应主动亮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赋予了诸多武器,增加了很多原公司法、证券法中没有的法宝。只要主动去利用这些武器,中小投资者就必定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新两法的规定,中小投资者可以利用的武器主要有: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提出议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相关责任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当中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我国目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主要见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作者单位为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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