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了近一个世纪的遗产税,将在今年2月11日这天彻底与香港市民告别。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会经过三读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案”)将于本周六正式生效。按照法案的规定,在2006年2月11日零时之后去世的人,其遗产将不再需要缴纳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遗产税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但如今由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遗产税会造成资产外流等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了取消遗产税的做法。
李烝/制图 J092
取消遗产税增加香港的投资吸引力
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让更多人特别是外地投资者,透过在香港的信托或公司,持有在港资产;并令一些现在通过投资海外资产以避缴遗产税的人将投资调回香港。
按现有的征收方案,遗产税是一项不折不扣的“富人税”——事实上它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众多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人员必然首当其冲成为征税对象,而且拥有的财产越丰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高。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留下的遗产超过580万元,则其遗产税税率为50%,则意味着将有近300万元财产收入被征去。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征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遗产税。
自从2004年3月,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首次公开提出取消遗产税的建议之后,遗产税能否取消在香港各界形成了一股讨论风潮,直至2005年11月份法案获得正式通过后,才逐渐平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是取消遗产税的坚决拥护者。2005年5月11日,他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法案时指出,虽然遗产税的原意是对较富裕人的遗产进行征税,但实际上这些人已经通过各种方法在避税。而有关遗产税的避税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要堵塞这些漏洞亦是非常困难。并且,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有些不公平之处,那就是大部分缴纳该税项的人士并非属于社会最富裕的阶层。此外,有意见还认为由于遗产税评税需要时间,以致有些人,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可能因为资产在评税期间被冻结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并且,还会出现由于需要现金缴纳遗产税,而必须变卖资产的状况发生,由此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困境。
马时亨还指出,取消遗产税能够促进香港成为一个更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香港目前已经是亚洲的主要资产管理中心。2003年,香港基金管理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总值约为29500亿港元,其中海外投资者的资金约占63%。他认为,亚洲地区的储蓄率高、经济前景乐观、银行、基金及保险公司持有的退休金资产庞大,加上内地逐步扩阔投资渠道的政策方向等因素,都有利香港资产管理业进一步发展。
取消遗产税还被马时亨认为能够促进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因为亚太地区内,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等国已先后取消了遗产税,并且欧洲地区的意大利、瑞典等国也取消了该税项。他认为倘若香港不采取措施,香港面临的竞争压力将会加大,金融市场的占有率可能出现萎缩。所以,取消遗产税为进一步开拓资产管理业务消除了一个主要障碍。
取消遗产税中小企业及中产阶级受惠
大部分缴纳遗产税的个案,其扣除豁免后的遗产值均在2000万港元以下。由此可见,因取消遗产税而受惠的中小企业及中产阶层人士多于富裕阶层人士。
尽管民意调查显示70%的人支持取消遗产税,但终究30%的人还是不赞成取消。并且,这一反对的声音在2005年7月间达到了高潮,并致使本应在7月二读的法案不得不延后。
反对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取消遗产税将直接减少香港政府收入,而相应的投资增长又无法确切评估。据统计,香港政府至今仍有巨额的财政赤字,2005财政年度头六个月的赤字高达455亿港元。1999-2003年,遗产税收入约占香港政府收入的0.7%。若取消遗产税,则可能使香港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15亿港元。因此部分人担心,取消该税项,可能使得香港的财政赤字雪上加霜。
因此,在法案提交立法会辩论时,曾有议员询问:取消遗产税究竟能为香港带来多大幅度的投资增长?对此,香港政府承认,投资决定受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准确估计取消遗产税后的投资增长。不过,马时亨对于取消遗产税后香港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则显得十分有信心。
新西兰的案例是香港政府官员们信心来源的保证。新西兰在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翌年直接外来投资骤增103%,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长速度。他们坚持认为,新西兰直接投资的增加与遗产税的取消有着必然联系。
遗产税的负面作用引发多国停征
遗产税具有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它会造成资产外流。另一方面,因为有些遗产是公司股权,如果征收遗产税,抽走资金,就会使公司资产受到影响。
尽管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近些年来,不少国家纷纷采取了取消遗产税的做法。目前,美国、加拿大和法国也在酝酿取消遗产税。为什么这个兴盛时间并不是很长的税种要被取消呢?
对此,中央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大学的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解释说,西方国家遗产税征收最兴盛的时期是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设立该税种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剥夺不劳而获的所有者财产。西方国家的观念认为,如果孩子继承了父母的财产,会使个人的奋斗能力降低。因此无论从公平角度讲,还是从教育后代的角度讲,都将遗产税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税种。
自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都很快。在这种环境下,大家对于公平的要求都很高,于是遗产税开始在各国走强。到了60-70年代,征收遗产税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并且税率在某些国家一度达到了72%。
刘桓举例说,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征收遗产税,而相邻的地区不征的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的时候,就会将这个问题纳入其投资考虑。因为征收遗产税,对于后代继承很不利。因此,取消遗产税越来越成为各国争夺投资的武器。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税征与不征便成为了人们频繁探讨的话题。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都将遗产税的税率逐渐降低。从去年开始,美国、加拿大、德国都在考虑取消遗产税。
内地开征遗产税时机不成熟
从我国内地目前税改的进程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还处于讨论阶段,增值税转型还仅在少数地区试点,而个税改革又仅是迈出了提高起征点这一小步,所以遗产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遗产税的开征在我国内地提出了多年,也争论了多年。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当年,国税总局还专门委托了有关专家设计遗产税征收条例。2004年,参与设计遗产税相关方案的人士透露,遗产税征收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随后社会各界对于遗产税是否应该征收的探讨日渐激烈。
不过就在香港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刚刚获得通过后,高层却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2005年11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正式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也只字未提。
多数专家认为,我国内地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并不成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内地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也认为,一方面面对着国际上的巨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内地法律体系上缺乏对于财产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边界不能确定。中国内地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之下,遗产税出台恐怕缺乏依据。同时从规范人的收入行为角度看,其他税种也能够起到相同作用。可以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代替调节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与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表示,“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谢贤星则预计,我国内地开征遗产税在10至15年内的可能性都不大。“其实,一般人根本无需为遗产税困扰!”谢贤星教授强调,时下一些人发表的所谓起征点、免征额,无论是80万元、60万元还是20万元,都不太符合遗产税的原则。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是很高的,主要针对真正的“富人”。
李烝/制表 J092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
取消遗产税
鼓励港人在港投资信心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认为,香港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为了拉动香港的投资增长。他指出,由于有遗产税的限制,不少富人纷纷在香港以外的避税港投资。香港这些年虽然投资环境还不错,但投资动力也不是很足,这种投资的缺乏造成香港经济缺乏活力。所以这次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鼓励港人在港投资的信心。
他指出,通过取消遗产税,可以稳定富人的投资行为,并且有利于对香港经济的拉动。他说,因为毕竟经济发展的核心还是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的信心是来自各方面的,而政府的态度又尤为重要。政府鼓励还是不鼓励,通过其制定的税收政策就能够反映出一二。所以这次取消遗产税的意图非常明确。并且,刘桓认为香港政府取消遗产税非常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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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在内地
遗产税在我国内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尽管目前内地学界对于是否开征遗产税颇有争议,但实际上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我国内地就曾经征收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改革开放后,我国内地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又“浮”出了水面。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
商报记者 苗燕/文
王晓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