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建设董事会于2006年1月2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2月10
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对价方案调整后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2股股份,共支付4,
008.10万股,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 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利。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调整后的承诺为: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所持有的存量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五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8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则对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帐户归公司所有。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以200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06年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未能达到30%,则由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尚未完成),或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已经完成),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送0.5股;2007年,如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率未能达到30%,则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尚未完成),或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已经完成),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送0.5股,以上净利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
前述追送条款触及时,公司将在股份追送承诺条款触及当年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发布关于追加送股的股权登记日公告,由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尚未完成),或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股权过户已经完成),以其执行对价安排后剩余的部分股份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施追加送股。若2006年、2007年均触及追送条款时,则追加送股的股份总数最多为1867.41万股(相当于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
18218.63万股每10股两年最多累计追送1.025股,如果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由于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因发生变化,则追加送股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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