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遥县原木材厂在1994年经县计委批准立项、县建设局核发建筑许可证,组织职工集资修建了48.5间门面房,承诺使用期为40年。但2002年平遥县财政局将其“确定”为违章建筑。此后,木材公司改制成立宏源公司,对门面房进行拆迁并据县财政局的“确定”文件将拒迁户诉至县法院,“违章建筑”一说得到法院支持。 拒迁户在提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向县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请求判决撤销县财政局的“确定”文件。(《中国青年报》2月9日)
公司方提起诉讼,拒迁户提起行政复议继而也递交了诉讼申请,双方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场纠纷,是这件事的正面意义所在。行政权、司法权从始至今的介入,也表明这件事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范畴。但是,荒唐到违章建筑竟然由财政局认定,不得不让人对这件事的“法治含量”产生怀疑。
什么是法治?西方学者福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反其道而行之,总结了不是法治的八条要素,即不定例规则、规则不公布、规则溯及既往、规则无法让人了解、规则相互抵触、规则规定了人力所不可能达到的事情、规则变化频繁、规则在实行上有出入。这八条原则的反面,就是现代法治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用“福勒八条”来考量平遥拆迁事件,会发现许多方面不幸被福勒教授言中了。首先是不定例规则。所谓“不定例”是指每件事情临时地、个别地加以决定。平遥这个违章建筑的认定,当是一个典型的“不定例”。职工集资建房,而非财政拨款,与财政局何干?即便是财政拨款,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应该由规划部门来进行。行政越权所导致的不定例,对法治害莫大焉———本来在某件事情上老百姓只需遵守某一方面的规定,却要接受不同部门意见不同的行政监察,甚至是就事论事,哪个部门都可以出来发号施令,令人一头雾水。
其次是规则相互抵触,并且变化频繁。集资修建门面房经平遥县计委批准立项、县建设局核发建筑许可证,承诺使用期为40年,但是10年刚过,就成了违章建筑。不过10多年的时间,政府部门以及法院的判定截然相反,让集资建房以及后来买卖门面房的人无所适从。这是法治的大忌之一,因为人们面对变化频繁并且相互抵触的规则,不能够通过预先准确的选择来设计自己的未来生活。
再次是规则不公布。建房伊始所办的许可证等一套资料,原木材公司一份,县建设局档案室留存一份;包括后来县财政局的红头文件在内,职工都没看到。这本身就是规则的不透明。更蹊跷的是,在诉诸法院之后,宏源公司不肯拿出那些档案资料,而建设局留存的资料却找不到,不公开的规则几乎相当于原来的规则都化为乌有。
平遥拆迁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它告诉我们,在法治化的进程中不只要增强社会主体和公民的法律诉求意识,还应该不断调整和改善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规则、观念,让人们能够通过法律规则来设计自己的未来,并在这个框架中不受打扰。惟其如此,才能不断提高法治的成色和效率。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