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日前,有关部门作出解释,《管理办法》中的"转让"包括场外协议转让。
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锁定期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性,防止在一定时期过于密集的非流通股股份流通对市场形成供求上的冲击。如果能再延长一定期限的法定时间限制,比如十八个月甚至二十四个月,这对于市场的稳定有利而无害。
然而,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包括场外协议转让等各种性质的转让,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弊端是影响股改后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行为。
A股市场目前的大量非流通股股份转让行为都来自于场外协议转让方式,虽然这种转让方式会存在着很多不公平不透明的黑箱操作及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对于行业占有率高、企业管理及资产良好的企业而言,其价值是明摆在那里的,不进行场外协议转让,等全流通后可能会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被收购兼并活动中获得比协议转让更高的溢价。但是对于急于要通过股权置换或股权重组的一些面临退市风险或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而言,一年内不得转让期限恐怕是难熬和勉为其难的。
鉴于目前两市有占有不小比例的上市公司急需通过非流通股股份的转让而重获"新生",通过引入优质资产来改变企业经营上面临各种困境的实际需求,建议有关部门能够从保护中小公众股股东利益(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退市是最大的损失)的前提出发,对有关规则进行一些必要的过渡性措施予以补充完善,对特殊情况可以特事特办,对在一年锁定期内的非流通股份场外协议转让进行审批制度,对于那些急需通过股权转让进行重组的上市公司,有机会能尽快摆脱困境,显得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