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本公司因深圳市昱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道实业")诉本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昱道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百花路南天大厦5栋1722。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1998年5月,本公司取得了位于深圳市上梅林工业区、地块编号为:B405-0213的工业仓储用地的使用权。2002年,公司经过协调,将该土地的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并将原规划在该地块上的垃圾收集转运站迁离,并开始进行项目开发、规划。因项目开发阶段事务繁杂,专业性较强,本公司将项目开发的全部工作交由深圳市昱道实业公司完成,并与昱道实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
    2004年9月,该地块上所盖楼盘开始销售,至12月销售面积已达到80%。由于本公司因多种原因没有按协议支付昱道实业公司有关的款项,昱道实业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润款人民币13527807.7元 。
    2、被告应以13527807.7元为本金、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2006年1月24日为人民币517032.8,以后照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本公司因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一审判决。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
    被告1: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联大厦24楼
    被告2: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被告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发展公司)
    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新西路20号
    2000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兴鹏公司签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490万人民币给被告兴鹏公司。同日原告分别与本公司和顺德发展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和顺德发展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和保证方均未履约,原告遂于2004年4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本公司银行存款2166万元人民币。(详见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中期报告)
    (三)、判决情况
    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8万元及利息(利率计算至2004年4月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81572.4元;2004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上诉讼的判决将导致公司2005年度费用支出增加2300万元人民币左右,2006年度费用支出增加1400万元人民币左右。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