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A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A
股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A 股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所发表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签名: 濮洪九 崔建民 王小军 王全喜
200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