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3日,力合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
终字第18号和第19号民事判决书。
    1、洪屏公司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
18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969.33元
,由上诉人负担。
    2、洪湾公司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
1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806.81元
,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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