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了深圳发展银行公告韦杰夫于2006年2月11日辞去该行行长一职的消息,其后本报收到了该行发来的新闻通稿称,该行董事会已开始选聘新行长的工作,新任行长作为高管团队的一名核心成员,将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法兰克·纽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目前国内银行尚没有设立首席执行官(CEO)的先例,此前深发展对法兰克·纽曼在公开媒体报道中的称谓也一直仅是“董事长”。深发展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对于记者的疑问表示“这已经超出了可以回答的范围”。
我国内地股份制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董事会选出董事长作为其所有者代表,董事长提出行长及其他经营领导班子的任命提交董事会审议。按照现行监管制度的规定,行长任职资格需得到银监会的批准。而CEO管理制在欧美等国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银行业中也有实行这种管理制度的,如花旗银行。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分析说,对于银行来说,行长实际上就是通常意义上的CEO,只是称谓上有所不同。对于深发展在行长辞职的新闻稿中将董事长纽曼的称谓加上“首席执行官”一事,该人士认为,这只是目前深发展在新任行长未选定前的一个变通做法,由纽曼代行行长职务。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CEO和行长、经理并不仅仅只是说法上的不同,而是体现了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公司文化。行长、经理对应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负责制,而CEO对应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理人个人负责制。
该人士指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公司不能设立CEO。他表示,深发展设立CEO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可以看成是一个公司治理的内部问题。至于将来新行长任命后纽曼是否仍兼任CEO,他认为,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成熟经验是否吸收要看将来的具体情况而定。
而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美国新桥投资曾在2005年向银监会提交过任命纽曼为深发展CEO的申请,但未获批准,原因是与中国商业银行现行的管理架构不符。
深发展对此表示,这只是个别媒体单方面的猜测,其一再强调,记者的问题在新闻通稿中已经说明清楚。
如果把深发展设立CEO理解为公司治理的内部问题,则表明该行开始实施CEO制,这是我国银行业管理体制变革中的一个创新之举。
至于这一创新举动能维持多久,则取决于有关监管机构的态度。 (责任编辑:桂衍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