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价问题依然是房地产市场的焦点,但在笔者看来,物业税问题更重要。因为物业税牵扯千家万户,和每一个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拿出大战三万回合的耐心和勇气,尽可能将这个问题彻彻底底地说清楚、辩明白。
根据目前的形势,笔者判断,物业税这个税种迟早要来。笔者并不反对物业税的出台,笔者反对的是它以一种革命的形式出台。因此,物业税的出台,必须有相应的铺垫和准备,或者说条件。
至少有以下几项。
第一个条件,物业税的出台必须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这方面,温家宝总理首先作出了榜样。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里,温总理在十分紧张繁忙的日程中安排了四次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到中南海,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意见。在第三场座谈会结束后,温总理说,“中南海的大门是面向广大群众的。”
既然温总理都就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向各界代表征求意见,请问,与千家万户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物业税,要不要有一个足够的民意基础?当然要。中南海的大门是面向广大群众的,请问,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大门是不是也要面向人民群众?当然要。
在笔者看来,累积物业税出台的民意基础,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部门利用媒体宣传阵地,向社会各界大范围、长时间宣传物业税的基础知识,使更多的民众对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步,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百姓对物业税的意见;第三步,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第二个条件,与物业税相关的调研必须立足中国国情。
每一个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相应的调查研究,专家学者在这里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调查研究,应该立足中国国情,立足中国民意,这样才能得出较为客观、权威的调研结果。但是,现在的一些信息,让人不明所以。比如,在前一段时间的有关报道中,很多文章都提到,物业税是外国政府的重要的税收来源,是几大支柱之一。这样的提法,给人的感觉非常奇怪。难道说外国的税收支柱,就必然是中国的税收支柱吗?我们是否有必要在这方面照搬外国?再比如,有专家提出,开征物业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调整社会公平。这样的提法当然有道理。但是,用税收手段调整贫富差距,最主要、也最容易被老百姓理解的,是开征遗产税,或者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在遗产税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奢谈物业税的公平意义,合适吗?
第三个条件,物业税的出台必须脉络清晰、新老划断。
这实际上还是“改革”与“革命”的关系问题。笔者上次文章提到的开征物业税要改革不要革命,并不是信口说出,而是有最高级别的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
2003年10月,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关于税收问题,中央提出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请注意这里面用的是“改革”二字。具体到物业税,文件说,“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对后面这一段话稍加研究就会发现,中央提出的物业税,绝对不是一个革命性的、崭新的税种。开征物业税的同时,要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也就是说,物业税和现行的某些税费,是有关系的。
从这个角度说,物业税也许不是完全由土地出让金演化而来,但是,如果说这里面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谁能拿出足够的理由?
因此,在物业税的设计上,有关部门必须交待清楚,在出台物业税之后,相应的取消了哪些收费。这样就做到了脉络清晰。如果取消的收费里面包括土地出让金,那么,就必须新老划断。因为之前的房子,已经缴了70年或者50年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个条件,物业税的出台必须有一个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起征点。
新出台的物业税,不能加重普通百姓的负担,这个观点应该成为有关方面的共识。在这样的共识下,已经有专家隐约暗示,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做法,对普通百姓的住房,在一定的范围内少征税,或者零征税。这样的观点,应该可以被有关部门接受,更进一步的技术问题是,对普通百姓免税的起征点,征收的依据是什么?是以价值为征税依据,还是以面积为征税依据。
虽然一些外国政府物业税的征收,主要是以物业的价值为征收依据,但是具体到中国普通百姓的免征点,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面积为起征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地段房价不同,而很多普通百姓的住房,是几十年传承下来的,不容易改变地点。同样是100平方米的住房,北京城中心的房价可能比郊外的房价高出两三倍,这是否意味着城里的百姓就要付出城外百姓两到三倍的物业税。如果这样设计,当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对普通百姓的居住用房,必须有一个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起征点。这个起征点,不但要保证一个家庭最低的面积需要,对那些单身成年人、离婚带孩子的成人以及其他情况,都应该有相应的照顾。
物业税的开征,有多重目的。在笔者看来,最应该达到的目的,就是不增加普通百姓的负担,要让一定比例的普通百姓处在免征面积的保护之内,或者付出很少的税负。
做到这一点,应该不难。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