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号),对本公司在以前年度违反证券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本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本公司未按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对外投资包括:
1、有关证券投资方面
从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本公司在证券经营机构以存入保证金形式共投出资金5.3亿元,并获利3584.25万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止,所投出本金5.3亿元收回840万元,尚余5.216亿元未收回(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累计收回本金6707.68万元)。
2、有关期货投资方面
自2003年1月到2004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投入期货业务资金33笔,累计金额35795万元,单笔投入资金最高为6000万元,以上期货投资共获投资收益7262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均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仅由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二)向外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04年3月31日,本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分期借给九龙山人民币557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本公司借给九龙山公司人民币25250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已发生的对外借款行为未作临时公告,且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鉴于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本公司处于40万元罚款。
二、对李勤夫给予警告,并处于20万元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