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昌电力"或"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于2005年5月27日披露了《为关联方担保公告》,现根据担保涉讼发生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
    一、担保涉讼事项受理情况
    1、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通知: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铁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应诉事项。
    2、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通知: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正东制药")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应诉事项。
    二、有关涉讼案的基本情况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在《民事起诉书》中称:2005年3月10日,原告与德铁公司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德铁公司提供金额为4000万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10日至2006年3月9日。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西昌电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的期间内,西昌电力就德铁公司不超过4000万元的授信业务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已经向德铁公司发放4000万元贷款。现因德铁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第4、5、7、8条的相关约定,原告根据上述合同关于提前到期的约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向德铁公司及西昌电力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德铁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西昌电力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①德铁公司归还贷款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②西昌电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德铁公司、西昌电力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在《民事起诉书》中称:2004年10月14日,原告与正东制药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正东制药提供金额为4000万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4日至2005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14日,原告与西昌电力签订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额度保证合同》,约定由西昌电力在2004年10月14日至2005年10月13日的期间内,就正东制药不超过4000万元额度的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已经向正东制药发放4000万元贷款,后正东制药向原告偿还了1000万元贷款。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西昌电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再次约定西昌电力对原告在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的期间内,就正东制药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的授信业务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上述3000万元贷款已到期,正东制药未履行还款义务,西昌电力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①正东制药归还贷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②西昌电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正东制药、西昌电力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上述内容仅系本公司及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对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代表本公司及董事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以上担保涉讼案及公司在此之前所披露的担保涉讼案,本公司将按法院的审判决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