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企设置门槛,为外企预留空间,邮政方面冀图通过此次修令,回收业已放开的信件速递审批权
二月春寒。
新出炉的《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再次面临考验。根据立法程序,历时一年半的修订之后,这部由国家邮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修改稿将于4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月14日,国务院一位参事告诉记者,由于争议过大,牵涉面广,“根据经验,《邮政法》修改稿极有可能会推迟表决。”
业内人士认为,在民企与外企扩张快递市场份额的背景下,邮政方面冀图通过此次修令,回收业已放开的信件速递审批权
□本报记者 高泽阳 曹阳 北京报道
大换血下的联姻冲动
“快递业是加入WTO以来惟一迅速趋于”换血“的行业,即使是当初最为恐惧的零售行业,也未出现此类现象。 “一位产业研究人士评价。
业内人士称,在这场大换血中,民营企业受到最大冲击。
2月13日上午,来自上海的11位民营企业代表齐聚北京,国家邮政局市场管理司司长达瓦等四位官员和他们进行了3个小时谈对话。
“谈论内容非常激烈。”一位与会人士说。
2月14日,上述11位代表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牵头下,向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等部门官员提出对《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部分条文的意见。
在民企代表看来,《邮政法》对民企进入设置了较高门槛。
记者得到的《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中有如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信件速递业务的,注册资本须人民币50万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须100万以上。
上海快递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民营的跨省快递公司中,60%—80%以上的公司不具备邮政规定的注册资金的申请条件,如经过增资后50%以上的公司可以达到标准。
而在民营的同城快递公司中,有40%-50%的公司不具备条件,经过增资后有80%左右的公司可以达到要求。
“中国所有民营速递业的资本加起来,还不够买UPS一架波音737的。”上海天天快递的总裁徐勇说。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早在2005年底,国内排名靠前的大型民营物流企业都和UPS、FEDEX、DHL、TNT等国际物流巨头探讨过合作事宜。
“民营企业的策略是一边上诉一边寻找资金支持。”这位人士表示。
2006年1月24日,联邦速递(FEDEX)斥资4亿美元将昔日合作伙伴大田集团经营的国际速递和国内速递的所有资产、以及大田集团拥有的50%股份纳入旗下,实现独资。
同期,媒体报道,上海申通与外运发展(600270. SH)已达成意向性协议。外运发展将斥资3.6亿元,收购申通51%的股权,目前相关文件正由国资委进行最后审批。
而据知情者透露,此次收购目前已搁置,原因在于拟收购方认为邮政法修订变数太多,速递业前途未卜。
“如果目前这个第七版通过了,收购肯定要泡汤。”上海一位知情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或即将可能被收购的大田集团和上海申通,均为国内目前公认的最具实力的民营物流公司。
“后门”的空间
“即使民营企业完全退出,邮政企业也无没有足够的财力、人力单挑350克以下信件寄递业务。”此次配合民营企业来京申诉的上海律师彭旨平表示。
据《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第十条规定,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
在非邮政速递企业看来,邮政方面对信件速递的这一限制,是限制消费、垄断经营的反映,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快递委员会秘书长刘建新认为,非邮政速递企业的服务价格低、速度快,不能仅因为一个人的信件没超过350克,就不允许他选择更好的服务。
“立法要考虑可操作性。”彭旨平说。
他以上海为例,民营速递企业的就业人员在10多万人,而邮政总共只有2万-3万人,其中从事速递业务的在1万人左右。350克以下信件寄递全部由邮政专营的话,邮政至少要增加200多万人,仅上海就至少要增加10万人。邮政根本没有足够多的资金和足够快的人员扩张速度来维持正常运行。
对此,邮政似乎有另外的策略。
《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速递以外的形式从事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服务。
“WTO规定外资与内资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一条款在对外资企业放开的同时,却歧视民营速递企业。”刘建新说。
彭旨平称此条款貌似禁止,实则开放,“充满了法律语句表述技巧”。
他解释,条款中禁止外资从事速递以外的业务,但却没有配套语句注明外资经营速递是否应与本国资本受一样的限制,这等于将外资暂时剥离在外。
“相当于留了一个‘后门’。”彭旨平分析认为。
正是这个“后门”引发民营企业的不满。
关注速递业的人士不难发现,此前FedEx、DHL、UPS等国际快递巨头多次对中国邮政发难时,TNT却时常置身事外。
事实上,TNT集团早在1999年就和中国邮政签署了战略结盟协议,发展国内速递业务。
2003年,TNT集团又与中国邮政签署了加深全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邮政内部人士透露,2004年起,中国邮政就开始与TNT集团就另外组建合资公司事宜进行谈判。
业内人士分析,在其他三大巨头抓紧收编中国民营速递以加快网络拓展之际,TNT却可能利用与邮政合作的经历“一步到位”。同时,作为交换条件,TNT将能够为邮政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在国际上,国家邮政与强大的TNT合作并非没有先例。
早在1991年,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瑞典五国邮政部门就与TNT进行合作,联合组成了五国邮政和TNT各占50%的公司———GD全球速递联合公司,提供国际快件服务。
邮政系统一位人士透露,邮政与TNT目前仍保持着接触,合作成败仍取决于《邮政法》修改中邮政能获得的权益。
彭旨平律师指出,前述条款留有后门,日后在制订《邮政法》实施细则时,就会有很多弹性空间,哪家外资企业可以经营国内信件速递,以及经营什么标准的信件速递,邮政方面很容易“自己说了算”。
“这可以为寻找合作伙伴,打压竞争对手创造条件。”彭旨平认为。
邮政收权渴求
邮政方面对此次《邮政法》的修改,冀望颇深。
有数据预测,未来10-20年,中国速递业每年平均增长可达15%左右,将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地区。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快递委员会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几年,中国速递市场每年产值高达200亿左右,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而在速递业务中,信件速递和包裹速递的产值各占50%。
“由于经贸往来越发频繁,信件速递的增长幅度还要更快一些,”刘建新介绍。
事实上,在速递市场逐步扩大的同时,邮政在其中所占的份额日趋萎缩。
继电信业务于1998年从邮政剥离后,2005年的邮政改革方案宣布,当年底或晚些时候,邮政储蓄业务将与邮政“分家”。目前,信件速递成为邮政现有业务中最后一块沃土。
邮政系统人士介绍,在中国邮政众多盈利业务中,速递业务是除邮政储蓄之外含金量最大的部分,占总收入的10%.在上述背景下,邮政方面对收回信件速递业务开放权格外坚定,建立行政许可制被视为一招关键棋子。
《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显示,国家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信件速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其他企业从事信件速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取得信件速递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信件速递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信件速递业务。
据悉,中国信件速递业务兴起之初,这一业务的专营权完全掌握在邮政手中。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邮政部门在速递市场中的占有率几乎为100%,直到1987年以前仍保持在95%以上。
邮政第一次失权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速递业的审批权力出现分散,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都获得了对速递业的审批权,批准了一些国有速递企业。
刘建新介绍,民营企业当年正是挂靠在这些部委审批的速递公司下得以生存发展起来。“速递业发展迅猛,常常是‘一个帽子大家戴’,甚至衍生出许多分公司、子公司等。”他说。
正是从1992年起,邮政的市场占有率开始低于非邮政部门的企业。
由于当时的邮政方面左拥电信、右抱储蓄两个高速发展的业务增长点,对这一形势尚不屑一顾。
而后外经贸部的一纸号令成为邮政失权的第二次契机。
当年6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前述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国际速递,私人信件除外。
尽管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联邦速递(FEDEX)和天地快运(TNT)四大国际速递巨头1986年后进入了中国市场,但此前一直经营的是快递业务中的货运业务,此举无疑为他们进入信件速递领域叩开了大门。
中国通信学会邮政委员会学术部主任顾联瑜则直言不讳,货运企业当初是来做货运的,不属于通信企业,外经贸部对他们的管辖也仅限于货运业务领域。而所谓的“私人信件”概念是属于通信的范畴,不是货物运输的内容。
“5号令”的畅行使邮政的EMS业务元气大伤。
数字显示,1990年-1994年,在“5号令”颁布前,中国邮政的国际速递业务量年均增长35%,但从1995年“5号令”颁布后到1999年,邮政EMS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其间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负增长。
同期,国际巨头DHL、TNT、UPS等业务增长速度却都在20%以上。DHL、TNT近几年的业务增长速度已达到40%左右。
屋漏偏逢连夜雨。1998年,获利最丰的电信被从邮政系统剥离;1999年,国家又宣布逐年取消邮政补贴。
一系列变故使邮政的日子更为艰难。
而根据2005年通过的邮政改革方案,2005年底或晚些时间,当年仅次于电信业务的原属邮政的邮政储蓄业务也将与邮政“分家”,这不亚于断了邮政的另一臂。
“信件专营是国际惯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放开专营,但中国邮政实际专营权已被外经贸部的5号令打破。如何收回?只有通过修改《邮政法》来解决。”顾联瑜坦言。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