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求 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6日,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7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002452227。
2002年初,请求人发现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近20家同行纺织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专利技术,形成群体侵权态势,由此导致丝丽雅公司的产品市场占有量锐减,经济损失严重。公司委托成都天元专利事务所向涉嫌侵权企业逐一发出了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无任何效果。鉴于此,公司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权行为,遂向本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
经审查,被请求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四川行政辖区内,故对此案本局无管辖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十六省市联合执法协作协议”的规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先受理此案后,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接收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后,遂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请求人对“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被请求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费为350万元。
本案请求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专利侵权纠纷达成专利许可实施和解协议后,极大地影响了其他侵权企业。截止2004年10月,又有4家侵权企业非经诉讼或行政调处即与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或和解协议,其他侵权企业的侵权纠纷问题也正在陆续协商解决。至此,丝丽雅公司通过维权,共获得了104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许可实施费,也为我国专利行政协作执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它的建立和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节约了我国诉讼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专利权人调查、取证的压力,是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之有效的办法。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