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亚德作为芭蕾米拉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在负责管理公司全部事务期间,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另案处理)合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陈俊为公司的假冒行为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对部分假冒商品的配制。 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生产假冒“DOVE”、“NIVEA”、“BOSS HUGO BOSS”等八种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额共计1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28万余元。被告人陈俊参与假冒了其中五种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非法经营额11.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7万余元。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亚德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加驱逐出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