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依照“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新标准,连续移送两起假冒“ZIPPO”打火机商标案。2005年3月7日,瓯海分局接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代理人的举报,在温州市梧田南村慈南路87号一打火机厂查获标注“ZIPPO”的打火机4497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4900套,成本价7846.4元。 3月15日,该局再次根据美国之宝制造公司投诉,在瓯海区东风村井泉巷18弄8号内查获标注“ZIPPO”商标的打火机32980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6000套,成本价42576元。两起案件中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未销售,所查获的物品的价值较低,按过去的立案标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案发生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之后,按照该解释,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瓯海分局按照美国之宝制造公司所提供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每只188元人民币计算非法经营额。按此方法计算,两案涉案金额分别达到845436元和6200240元(半成品价值不计)。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立即将上述两个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涉案当事人分别被判刑和处以拘役。(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