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案件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依据及相关重大进展已经分别于2005年3月22日、2005年9月8日及2005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2006年2月13日,本公司接到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发出并确认的对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对于日本信越化工,要于2005年2月1日以后支付29亿2800万元中的17亿5200万日元;2005年8月31日以后支付其中的11亿7600万日元,两笔都以年率6分的比例支付金额直至支付结束。(按照2006年2月14日最新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01,000,758.40元,延迟利息为8,229,498.27元。)
    2.要求本公司支付仲裁费用1,283.5934万日元(折合人民币8,81,158.63元)。
    3.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拒绝了日本信越化工关于确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继续有效和信越方无欺诈行为的请求。
    本公司本着审慎原则,依据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上述裁决结果,经与审计师事务所测算, 2005年需在已做出的1.2亿元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再追加计提8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因此本仲裁案对公司2005年年度产生总计20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