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久前市场上流传的“A、B股合并”传闻,笔者提出了“A、B股合并,B股股东需要向A股股东支付对价补偿”的观点。不过,从读者的反映来看,不少网友对这一观点表示了反对意见。
为什么要反对?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B股本来就是“流通股”,不存在获取“流通权”的问题。第二,B股投资者损失惨重。因为在2001年B股开放给国内投资者的过程中,一些获利丰厚的境外投资者在盆满钵满之后早就逃之夭夭了,而留下一些响应政策号召入市的国内投资者,他们一个个损失惨重,被套牢得死去活来。因此,再让B股股东给A股股东补偿,完全是一种“混帐逻辑”,是提出这种补偿观点的人自己“无能炒股赔了钱乱找替罪羊”。
应该说,2001年B股开放政策的出台确实是有欠慎重的,它对国内的投资者来说是一场灾难。当时,对这一政策的出台,笔者就没少发表不同的意见,并多次苦口婆心地规劝国内的投资者不要高位进场为境外投资者接货。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对那些不听劝阻而高位买进B股,结果招致亏损累累的国内投资者深表同情。
但同情只能是同情,它不能代替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什么?就是投资有风险,就是投资者的盈亏只能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既然B股投资者当时看错了行情的发展,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当然也只能是由B股投资者来自负了。而不应把这笔帐算到A股投资者的头上,甚至以此为借口,成为A、B股合并过程中,B股股东不给A股股东以对价补偿的理由。
应该说,A、B股合并,B股股份并入到A股市场里一起流通,它对A股市场的影响与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带给A股的影响方向是一致的,即A股市场的扩容并因此带来的A股市场重心的下移,相关股票价格的下降。因此,总体说来,A、B股合并,B股股份并入A股市场一起流通,它给A股市场带来的是一种利空影响,A股股东乃至整个A股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都会因此而受到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因此,面对这种损害A股股东利益之举,A股股东要求B股股东给予利益上的补偿,是合乎情理的。
也许有人认为,在当前的股改中,B股股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对价补偿。而既然B股股东没有得到非流通股股东给予的相应对价补偿,因此,在A、B股合并的过程中,B股股东同样也没有理由给予A股股东以补偿。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蛮不讲理的说法。毕竟非流通股股东给予B股股东以对价补偿,与B股股东给予A股股东以对价补偿完全是两码事,根本就不应该牵扯到一起来纠缠不清。进一步说,如果B股股东认为自己有理由得到非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那么,作为B股股东来说,大可以向非流通股股东索要去,向管理层反映去,又有什么理由要拿A股股东作替罪羊呢?
当然,B股本身确实是拥有“流通权”的。但B股的这种“流通权”却是只属于B股市场的。而B股市场与A股市场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总体说来,A股市场较B股市场活跃;A股的股价也较B股要高;A股的发行价也高于B股。因此,面对这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如果以B股本身具有“流通权”为由,让B股并入到A股市场来流通,这不明显是对A股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吗?更何况B股股份并入到A股市场流通,同样牵涉到契约的变更问题呢?因此,尽管B股拥有在B股市场上的流通权,但在A、B股合并问题上,B股股东给予A股股东以对价补偿,还是合情合理的。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