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和工会作用应予强调 工资开多少可找老板谈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工资都是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2006年新年伊始,“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叫得很响亮,一系列积极帮扶农民工的行动如火如荼在各地展开。
在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首次将“公司每年组织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检”的内容写进《集体合同》法律文本中。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工会和集体合同作出相关规定,拟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中多次提及工会,指明了工会(与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对劳动者从业变更的监督、审查、协商等方面都有着确定性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分组审议时,工会和集体合同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很大关注。
草案应该明确用人单位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周玉清 等委员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审议意见:王茂林委员认为关于集体合同应该单列一章作出规定。因为对于集体合同的概念,大家认识还不一致,如何签订集体合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一个屏障,”李连宁委员说,“如果工会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今后和任何一个本企业职工个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均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但他发现,劳动合同法草案凡是提到集体合同的地方总是一笔带过,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非常简单。因此,李连宁委员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集体合同增加专章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定性表述、适用范围和效力,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期限、变更,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及争议处理,当地工会和企业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加以规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建议将劳动合同管理列入集体合同的事项之一。他说:“根据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这有利于发挥集体合同在促进规范劳动合同方面的作用,可以相对解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不足的问题。”
列席会议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清也认为工会组织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在集体合同中应增加“职业培训”的内容。“煤矿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多情况是,一些煤矿矿主使用农民工,不搞职业培训。”陈瑞清表示,“加强职业培训是确保劳动安全和生产效率的一个重要前提。”
杨国梁委员认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工会的地位作用也作出了规定。但就如何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重要环节上有效发挥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来说,这些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因此他建议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李明豫委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她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
更加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
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郑功成 等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认为应该保障工会领导人的合法权益。“从地方实践来看,应该防止滥用权力的问题,保障工会领导人的权益。”他建议增加“单位工会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到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规定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有的工会主席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被老板解雇了,他们也应该得到保护,对这一现象应当加以考虑。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