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煤炭法》征求修订稿已经征求了行业内部的意见,还没有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我们正在进行《煤炭法》第五稿的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所副所长司坡森告诉记者。
    现行《煤炭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由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炭法》急需修订。司坡森向记者解释了《煤炭法》修订的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司坡森认为,要提高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槛。现行《煤炭法》对有关煤矿开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条件的规定上"太原则,要求不高",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结果使许多资金不充足、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环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纷纷涌进煤炭开采行业。
    而此次修改稿在资金、财税政策上都提出了新办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改变了过去无偿划拨的做法。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制定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以促进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另外,《煤炭法》将建立准备金制度,并提出两个备选方案。一是增设生态环境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和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条款;二是规定煤矿企业退出保证金制度。
    其次,《煤炭法》新增了"煤矿安全"一章,增加了诸如"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义务"、"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的新规定。
    与此相应,该稿第八章规定了"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除继续规定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实行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外,还进一步对煤矿工人井下特殊作业劳动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强制要求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同时还增加了对矿工实行职业病强制检查和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加大对遇难矿工的民事赔偿力度。
    此外,《煤炭法》还对煤矿规定了新的报闭办法、建立煤矿资源安全预警和战略储备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