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日前就股改工作发布第七号、第八号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涉及资产重组部分以及该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第七号备忘录指出,凡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审的并购重组事项,如相关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股改方案,证监会上市部将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名单,将在审公司列入审核绿色通道。 对于股改与资产重组同时进行的情况,该备忘录规定,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相关重组方案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同意后,可以实施重组方案和股改方案。上证所强调,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与审议股改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不可合并为一个会议。
第八号备忘录规定,对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方式进行股改的公司,转增实施后上证所将提供除权报价。备忘录对于含B股、H股公司的股改费用承担问题也作出了规范。此外,备忘录还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B股上市流通,而应当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责任编辑:康慧) |